基金管理人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最高利益,严防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2024-05-18 12:53

1. 基金管理人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最高利益,严防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正确答案为:N选项
答案解析:  基金管理人必须以投资者的利益为最高利益,严防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基金管理人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最高利益,严防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2.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基金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二)取得基金收益;(三)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四)申购、赎回或者转让基金单位;(五)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六)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一)修改基金契约;(二)提前终止基金;(三)更换基金托管人;(四)更换基金管理人;(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事项,经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议后,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三十一条 基金持有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基金契约;(二)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三)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3.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考点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考点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下面由我为大家分享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考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学习目标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2考点速记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同步自测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的行为包括()。
         Ⅰ.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Ⅱ.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Ⅲ.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Ⅳ.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A.Ⅰ、Ⅱ、Ⅲ
         B.Ⅰ、Ⅳ
         C.Ⅲ、Ⅳ
         D.Ⅰ、Ⅱ、Ⅲ、Ⅳ
         【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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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考点

4.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时,不得将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不得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义下的资金买卖证券;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以管理人自有资金从事除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不得从事证券信贷业务;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不得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5.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的情形有哪些?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约定;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成份股价格的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若本基金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第3、4条比例限制的约束,本基金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指本基金资产净值95%以上的股票投资的个股权重构成与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构成一致。日后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改变上述比例限制的,则本基金比例限制将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的情形有哪些?

6. 基金投资人及公众利益的保护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概况
这里的问题最为集中的就是基金的信息披露问题。基金业信息披露不够充分等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为投资人所诟病。在基金业规模迅速扩大走向全社会的今天,广泛保护投资人的知情权日益重要,得到投资人的认同更事关整个行业的发展。改良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告别雾里看花的岁月,似乎已经摆到了桌面上。
(二)前十大持有人的披露
开放式基金没有披露前十大持有人,一直为投资人所耿耿于怀,因为通过前十大持有人的情况可以了解某只开放式基金得到了什么人的认同,从而有助于做出投资决策。中国证监会1999年3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中关于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已明确规定,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同时还需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但是至今没有一家开放式基金公布其前十大持有人的名单,即使是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了豁免,也应公开说明情况。
(7)即使是有些基金予以披露,也表现得遮遮掩掩的,例如仅仅列出信托公司字样,让投资者很是看不明白。对此,基金管理层自有说法,往往是出于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避免竞争对手获悉基金的仓位情况。但是,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无论从哪个角度说,投资者的知情利益都应当是放在第一位予以保护的,以商业秘密为由拒不公布相关的信息,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遗憾的是,这种类似的违法行为一直位能得到纠正,证监会的法规得不到执行。
(三)开放式基金规模变动状况信息的披露
开放式基金的规模目前是随季报而公布。基金规模的异动有时候会影响到基金的净值变化,当这种短期异动发生时,不公布规模变化对普通投资者来说是一种信息不对称。再次,无论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基金,在其投资组合中,国债与货币资金没有分开列示也是一大弊病。绝大多数基金在其投资组合中仅公布国债与货币资金的合计数额。除了专业人士能从年报的资产负债报告书中债券投资-成本一项了解到究竟有多少资金运用于国债投资外,多数投资人基本是一团雾水。现在国债作为重要的金融产品,在基金资产配置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含糊其辞的国债与货币资金在基金资产净值中占40%无法说明问题,因为占1%的国债、39%的货币资金与占39%的货币资金、1%的国债这两种投资组合相差甚远。上述含糊其辞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难以了解基金的价值走向,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还有就是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问题。大多数投资者对此的反应就是信息披露太慢了。

7. 第5章考点9:基金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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