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修订)

2024-05-12 16:39

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落实企业的经营权;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的关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
  (四)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五)坚持深化企业改革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
  (六)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四条 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协调配套地进行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物资、商业、外贸、人事和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改革。第五条 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和《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根本任务开展工作。社会各有关方面都应当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第六条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第七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企业资产经营形式是指规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
  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逐步试行税利分流,统一所得税率,免除企业税后负担,实行税后还贷。创造条件,试行股份制。第八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 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个别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所列的少数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法律对产品、劳务定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企业生产国家规定由特定单位收购的产品,有权要求与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签订合同。收购单位不按照合同收购的,企业可以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有关合同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收购单位的违约责任;已经按照合同生产的产品,收购单位不按照合同收购的,企业可以自行销售。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除外。第十一条 企业享有物资采购权。第十二条 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
  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和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不得截留企业有偿上交外汇后应当返还的人民币。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口自用的设备和物资。
  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权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经常出入境的业务人员名额,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经常出入境人员的出入境,实行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国务院授权,可以自行审批出境人员或者邀请境外有关人员来华从事商务活动,报外事部门直接办理出入境手续。
  企业可以根据开展对外业务的实际需要,自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人员出境。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修订)

2.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落实企业的经营权;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的关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
  (四)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五)坚持深化企业改革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
  (六)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四条 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协调配套地进行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物资、商业、外贸、人事和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改革。第五条 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和《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根本任务开展工作。社会各有关方面都应当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第六条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第七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企业资产经营形式是指规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
  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逐步试行税利分流,统一所得税率,免除企业税后负担,实行税后还贷。创造条件,试行股份制。第八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可以根据需要,有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国家订货合同。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安排生产。
  企业对缺乏应当由国家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可以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市场变化,要求调整。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
  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计划部门直接下达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以外,企业有权不执行任何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第九条 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个别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所列的少数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法律对产品、劳务定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对其采取封锁、限制和其他歧视性措施。
  企业根据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计划规定的范围销售。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不履行合同的,企业有权停止生产,并可以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有关合同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的违约责任;已经生产的产品,企业可以自行销售。企业在完成指令性计划的产品生产任务后,超产部分可以自行销售。
  企业生产国家规定由特定单位收购的产品,有权要求与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签订合同。收购单位不按照合同收购的,企业可以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有关合同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收购单位的违约责任;已经按照合同生产的产品,收购单位不按照合同收购的,企业可以自行销售。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除外。

3. 甘肃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甘肃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途径和目标是: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落实企业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第二章 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第三条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
  企业可实行下列资产经营形式:
  (一)承包经营责任制。继续推行“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基数递增包干;基数定额包干、超收分档分成”的办法。对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实行“核定亏损、定额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的办法。仍在承包期中的企业,承包办法原则不变。少数承包基数明显不合理的,可做适当调整。
  新一轮承包的企业,有条件的可以从利润承包转为资产承包,实行资产经营承包责任制。把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资产经营效益作为主要考核内容,通过行业资金利润率的比较,考核企业资产经营效率和效益,实行工资总额与资产经营效益和资产保值、增值等指标挂钩。
  选择一批技术改造任务重的大中型企业,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把承包期同改造和扩建周期、产品生命周期相衔接,使企业有足够的财力完成改造和扩建任务;同时明确资产经营内容,长期稳定国家与企业间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股份制。除国家规定的仍采取国家独资形式的少数企业外,国有大中型企业可按照国家关于股份制的规定,逐步改造成股份公司;小型国有企业,可以改为股份合作企业;新建或扩建企业可组建成股份制企业。企业按国家规定实行股份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省属企业、中央在甘企业改造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由省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地、州、市和省级开发区的企业改造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由当地体改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报省体改委备案;改为股份合作企业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租赁经营责任制。小型工业企业可按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实行租赁经营,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可向境内外承租人出租。境外承租人租赁经营的,按“三资”企业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允许小型企业出租给集体或个人经营,改为国有民营企业。
  (四)税利分流。创造条件逐步试行税利分流,统一税收税率,免除企业税后负担,实行税后还贷。 (五)比照“三资”企业的管理方式进行经营。有条件的企业可申请采取“三资”企业的制度和管理方式经营。
  (六)实行“一厂多制”。支持和鼓励全民企业兴办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合资或合作企业。
  (七)国务院和省政府认可的其他资产经营形式。
  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当前以完善承包制为主,积极试行股份制,逐步实行税利分流。具体资产经营形式可由企业自行提出,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也可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与企业协商后确定,并将资产经营的具体内容一并载入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文本。第四条 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宏观计划指导,自主确定生产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外,各级政府、部门有关限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规定一律废止。企业可以实行综合性经营和跨行业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实行转产,凡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产业政策导向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由省计委在年度计划中统一编制下达产品计划。省计划部门确定下达的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指令性计划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计划提供产品,由供需双方签订合同。省级其他部门和各地、州、市、县不得向企业下达或追加指令性计划。
  计划部门在给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同时,应保证与生产相关的能源、原材料、运输等基本条件,并组织生产企业与需方签订合同。否则,企业有权调整指令性计划。由于不执行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反合同一方承担责任。第五条 产品、劳务定价权。
  除国务院物价部门直接管理的产品价格外,省物价委只管理极少数必要的产品价格和劳务收费,并制定和颁发产品和收费管理目录。目录以外的全部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并接受物价部门的指导、监督。企业试生产属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新产品,可自定新产品试销价。
  省级其他部门和各地、州、市、县不得擅自制定商品价格管理目录。

甘肃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4. 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络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坚持厂长(经理,下同)负责制,确立了厂长的中心地位,《条例》赋予企业的十四项经营权真正落实,依据市场导向自主决策和组织生产经营,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
  (二)利益机制形成,职工的主人翁意识真正确立,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工作效率显著提高。
  (三)企业管理得到加强,经济效益显著提高,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超过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或达到全国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
  (四)企业的发展机制明显增强,自我积累不断增加,技术进步,产品发展,资产增殖,装备得到更新、改造,发展后劲足。
  (五)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民主管理制度健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效果良好,职工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企业有较强的凝聚力。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第四条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主要有承包经营责任制、税利分流、股份制、租赁经营责任制以及其他形式。
  继续坚持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包死基数,超收全留。对承包合同中的上交利润基数,根据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率进行调整,并取消分成比例,超基数部分全部留给企业。对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实行核定亏损、定额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全留的承包办法。资产的保值、增殖应作为企业承包的主要考核指标,承包期限为五至十年。
  逐步试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免除税后上交利润,免除部分用于发展生产。
  按照规范化要求,积极推行股份制。通过股份制,改革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建立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共同体,增强企业的利益机制。
  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中小型企业可以由本企业全体职工、其他企业或个人承租,实行租赁经营。小型企业也可以拍卖。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外,企业可自行调整生产经营范围,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企业报告后七日内办理完毕。第六条 省计划主管部门除照转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和下达极少数关系本省国计民生的指令性计划外,原则上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其他任何部门和地、市、县都不得向企业下达或追加指令性计划。
  计划部门在下达指令性计划时,应组织生产企业与需方单位签订合同,或根据国家规定,由生产企业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订货合同,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应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井组织生产企业与提供保证条件的单位鉴订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生产条件如得不到保证,有权要求调整指令性计划,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计划。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所需的主要物资如不能执行计划价格,生产企业可按市场价供货,实行保量不保价的办法。第七条 省物价部门管理的少数产品和劳务价格,由省物价部门编制下发产品和劳务目录,目录以外的产品价格和劳务价格一律由企业自主决定。取消企业定价资格认可证制度。第八条 企业以留用资金和自筹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并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按管理权限报经委或计委备案。经委或计委依据验费证明,组织银行.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集中审查,并在十日内出具认可企业自行立项的文件,由企业自主决定开工。逾期不办的,视为同意。厂区内的项目,只需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手续。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需要政府投资、银行贷款以及向社会发行债券、股票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凡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一般项目不搞评估,如确需评估的,由最终审批部门组织或委托集中评估一次。
  对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竣工和投产,实行一次性集中验收,基本建设项目由计委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企业可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自主决定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自行选择折旧办法和加速折旧的比例。增提部分在考核承包合同和工效挂钩时,可视同实现利润。从折旧中提取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全部免除;从留利中提取的,按国务院规定逐步减免。
  大中型企业三百万美元以下,小型企业一百万美元以下的引进外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政府主管部门应办理有关手续。

5. 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围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培育和发展和市场体系;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搞好配套改革;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企业的不同类型作出规划,加强领导,通过试点,分类指导,逐步达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目标。第四条 企业中的一切组织和全体职工,都应当根据《企业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和必须遵循的原则开展工作。社会各有关方面都应当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造条件。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第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可依法选择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创造条件,试行股份制以及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资产经营形式。第六条 企业享有经营决策权。
  企业有权自主确定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规定不允许经营的商品外,其他商品都可以经营。
  企业有权自主选择经营方式,批发企业可以经营零售,零售企业也可以经营批发。根据自身的条件,企业还可以采取代购、代销、代储、代运、联购分销、分购联销等多种经营方式。
  企业可以利用自有设施和场地,兴办专业或综合批发市场。第七条 企业享有选择购销渠道的自主权。
  企业按照经营需要,可不受地区、行业和部门的限制,自主选择购销渠道,签订购销合同,建立经济合理的购销网络。
  除政府委托收购的指令性计划商品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部门强令收购和销售商品以及为企业指定供货单位或者供货渠道。
  企业有权拒绝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任何检查站(所、卡、岗)的检查和处罚。第八条 企业享有商品、服务定价权。
  企业经营的商品,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个别商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对国家已放开的商品和饮食、服务等价格,各部门不得用毛利率、差率、限价等管理方式加以限制。法律对商品、服务定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待遇。
  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可与外商合资或者合作经营零售商业。
  经当地人民下放府批准,企业可从事边境贸易。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第十条 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以留用资金、土地使用权、商业设施、实物或商品、技术、字号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股份。有条件的企业,可投资办招商商场。经批准,可以在特区办企业,享受特区政策待遇。可以与外商联合办项目,可以跨国界办实业。
  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城市发展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的指导下,用留用资金和自筹资金从事商业网点建设和开发,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经营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经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后,企业自行决定开工。企业利用留用资金和借贷资金修缮改造、装修的商业网点,房地产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企业从事商业网点建设和开发,留用资金不足,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发行企业债券和使用境外贷款。第十一条 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
  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企业有权自主确定税后利润中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和用途,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企业用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第十二条 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
  企业对一般固定资产,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地处偏僻或微利、亏损的小企业,经批准,可进行拍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网点改造。

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6.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使企业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条例》有明确规定,本办法未涉及的,遵照《条例》的规定执行。《条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第三条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条例》和本办法赋予企业的经营权不得截留,必须落实到每一个企业。第四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有权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求,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自主决定在本行业或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除国务院和省政府计划部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企业下达或追加指令性计划。进一步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和省政府计划部门管理的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省政府计划部门要编制产品目录,目录以外的产品由企业自主安排。
  指令性计划采用国家订货方式,需方企业或政府指定单位应与生产企业签订订货合同。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安排生产;不按合同规定期限提货的,企业可转入计划外销售;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负责赔偿损失。
  企业对缺乏应当由国家计划保证的能源、原材料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完成有困难的,企业有权要求计划部门予以调整,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对指令性计划产品价格低于本省同行业平均成本的,企业有权要求物价部门予以调整,调整有困难的,可按定点定量协商定价的办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经济合同进行供货。第五条 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属于国务院和省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个别日用工业消费品和少数生产资料,由省政府物价部门编制下发产品目录,目录以外的产品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
  经省计经委、科委认定的试制新产品,由企业自主定价,自投产开始免征产品税、增殖税两年。
  企业对外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第六条 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企业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任何部门和地方不得封锁和干预。
  企业生产国家规定由特定单位收购的产品,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应与企业签订合同,收购单位不按合同收购的,企业可以自行销售;收购单位收购后不能按期付款的,要按国家有关严格结算纪律的规定,交纳滞纳金。
  企业可以对不符合生产需要以及超储积压的计划内平价原材料进行调剂串换,也可按市场价格销售。第七条 企业享有物资采购权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有权自主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对规格、品种不对路的计划内物资订货,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企业指定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供需双方均为省内企业的,由供需双方直接签订供货合同,直接供货。第八条 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许可证发放、贷款、出口配额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企业集团享有的进出口经营权,允许其成员企业共同使用。允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兼营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条件具备的要积极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并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也可通过与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办法,直接开展进出口业务,享受与外贸企业同等优惠贷款利率及其他优惠政策。
  自营出口和实行出口代理制企业,有关部门要按规定退还已征收出口商品的产品税、增殖税、营业税。企业有权自主使用留成外汇,有权将不使用有外汇,在全国的外汇市场上自由调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和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不得截留企业有偿上交外汇后应当返还的人民币。
  企业有权根据开展对外业务的需要,自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本企业业务人员出境。企业经常出入境的人员,经企业申请,报省经贸委批准,可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
  有条件的企业,经申报批准,可以建立保税车间、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7. 陕西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及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权利。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第四条 厂长要积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工作,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基本职权的实现,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要积极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厂长负责制在本企业的实施,维护厂长的中心地位和管理权威。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和劳动保护方案,行使审议权,向厂长提出意见和建议。其程序是:
  1、厂长一般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开会前一周,将初步方案或相应的工作报告交工会发给职工代表,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经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小组,下同)综合研究后,提供给厂长进行修改完善。
  2、厂长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提请职工代表审议。大会主席团汇集各代表团(或组,下同)的意见,向厂长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由厂长对职工代表审议的意见和建议作出说明。
  3、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大会作出贯彻实施的决议。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其程序是:
  1、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周,厂长或行政有关部门将初步方案提交给工会。
  2、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初步方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主动与行政方面进行协商.
  3、正式提请大会审查通过。如方案被否决,由行政方面继续进行调查修改。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决定权。其程序是:
  1、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周,厂长或有关部门将有关初步方案,提交工会。
  2、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后,由各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本着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面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3、厂长或有关部门向大会作报告及修改说明,由大会讨论和表决。
  4、经大会审议决定的方案,厂长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如仍有不同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协调。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行使评议监督权。其要求是:
  1、评议干部每年进行一次。
  2、评议的范围是在职的厂级和车间、科室的行政领导干部,重点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3、评议的内容是干部的德、能、勤、绩,以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主要考核干部的工作实绩。
  其程序是:
  1、行政领导干部分别向厂和车间职工代表作述职报告,由职工代表进行评议,在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或信任投票。
  2、干部评议委员会对评议的意见进行归纳、汇总,逐人写出评语,并提出对干部奖惩、任免的建议。
  3、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评议材料分送主管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并及时将评议意见转达被评议干部。对多数职工代表要求免职的领导干部,主管部门(包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其程序是: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召开联席会议,制定选举办法和候选人条件。
  2、自下而上地动员职工推荐候选人,并经组织考察确定侯选人。
  3、组织候选人在大会上发表治厂演说,并进行答辩。
  4、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的办法,正式选举。
  5、公布选举结果,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6、选举的厂长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失职者,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招聘、免职或解聘厂长时,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征求大会的意见;在闭会期间,应征求联席会议的意见。

陕西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8. 陕西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及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权利。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第四条 厂长要积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工作,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基本职权的实现,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要积极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厂长负责制在本企业的实施,维护厂长的中心地位和管理权威。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和劳动保护方案,行使审议权,向厂长提出意见和建议。其程序是:
  1厂长一般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开会前一周,将初步方案或相应的工作报告交工会发给职工代表,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经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小组,下同)综合研究后,提供给厂长进行修改完善。
  2厂长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提请职工代表审议。大会主席团汇集各代表团(或组,下同)的意见,向厂长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由厂长对职工代表审议的意见和建议作出说明。
  3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大会作出贯彻实施的决议。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其程序是:
  1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周,厂长或行政有关部门将初步方案提交给工会。
  2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初步方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主动与行政方面进行协商。
  3正式提请大会审查通过。如方案被否决,由行政方面继续进行调查修改。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决定权。其程序是:
  1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周,厂长或有关部门将有关初步方案,提交工会。
  2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后,由各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本着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面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3厂长或有关部门向大会作报告及修改说明,由大会讨论和表决。
  4经大会审议决定的方案,厂长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如仍有不同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协调。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行使评议监督权。其要求是:
  1评议干部每年进行一次。
  2评议的范围是在职的厂级和车间、科室的行政领导干部,重点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3评议的内容是干部的德、能、勤、绩,以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主要考核干部的工作实绩。
  其程序是:
  1行政领导干部分别向厂和车间职工代表作述职报告,由职工代表进行评议,在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或信任投票。
  2干部评议委员会对评议的意见进行归纳、汇总,逐人写出评语,并提出对干部奖惩、任免的建议。
  3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评议材料分送主管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并及时将评议意见转达被评议干部。对多数职工代表要求免职的领导干部,主管部门(包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其程序是: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召开联席会议,制定选举办法和候选人条件。
  2自下而上地动员职工推荐候选人,并经组织考察确定候选人。
  3组织候选人在大会上发表治厂演说,并进行答辩。
  4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的办法,正式选举。
  5公布选举结果,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6选举的厂长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失职者,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招聘、免职或解聘厂长时,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征求大会的意见;在闭会期间,应征求联席会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