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的介绍

2024-05-14 21:28

1.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的介绍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是山东省政府的组成部门,主要职责:牵头拟订全省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制定全省重点基础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和科技支撑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海洋、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制定相关重要措施和办法,促进以改善民生为 重点的新农村建设、海洋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负责编制和实施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计划;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基础研究与科技条件处、科技合作处等。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的介绍

2.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挂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牌子)、人事处、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基础研究与科技条件处、科技合作处、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挂省高新技术办公室牌子)、农村科技处、社会发展科技处(挂海洋科技处牌子)、科技成果处(对外可使用省科技保密工作办公室名称)、机关党委

3.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的厅领导简介

翟鲁宁 厅长主持省科技厅全面工作。分管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省知识产权局。李乃胜 副厅长分管青岛国家海洋科学研究中心工作。孙 伟 副厅长分管社会发展科技处、科技成果处、机关党委、省技术市场。徐茂波 副厅长分管基础研究与科技平台处、国际合作处、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崔建海 副厅长分管办公室、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厅机关服务中心、省技术开发服务中心、《科技信息报》社。郭九成 副厅长分管政策法规处、农村科技处、星火计划办公室。赵锦锋 专员主管纪检、监察工作于健樵 副巡视员分管省软科学办公室、省科技经济信息产业公司。段晓青 副巡视员分管省科学技术干部学校、省科学器材供应服务站。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的厅领导简介

4.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的直属单位

 山东信息通信技术研究院管理中心为正厅级社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省科技厅管理。内设综合处、科研处、设备管理处。主要职责是:承担研究院科研管理和入驻团队、科技人员招聘服务工作;承担研究院科研设施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工作;协调现有科技资源,实现资源有效整合。 青岛国家海洋科学研究中心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同时作为省部共建青岛国家海洋科学研究中心协调领导小组办事机构,业务上接受省科技厅的指导。内设综合办公室(条件财务处)、人事政工处、科研计划处(国际合作处)、技术开发处和规划协调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我省和中央驻鲁海洋科技人员承担国家和省的重大海洋科研、开发项目;组织申报国家重大海洋科研和重大海洋科技工程项目;组织建设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建立大型海洋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承担省部共建青岛国家海洋科学研究中心协调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等。

5.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鲁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第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七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公民。第八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者。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和科学化管理等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做出较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第十条  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同我省开展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以及为促进我省国际科学技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和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0项。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
    对中央驻鲁单位的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荐。
    对外省科学技术人员与我省合作的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由我省实施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推荐。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者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第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有关单位对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进行公示。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推荐奖励项目,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提出授奖项目建议,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登载接受社会监督。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6.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介绍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山东省科协)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山东省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山东省科协成立于1959年4月19日,由山东省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筹委会、济南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筹委会合并而成。

7.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实施科教兴鲁战略,发挥科学技术协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团结、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实施科教兴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有效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四条 科学技术协会依法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科学技术协会工作和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由所属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科学技术协会。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变更或者撤销选举产生的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机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和农村各类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接受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第九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工作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管理;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第三章 工作任务第十条 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技术咨询活动,向人民政府提出有关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推动学科建设,提高学术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加强对所属学会工作的指导。第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广泛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省和有条件的市(地)科学技术协会还应当积极开展国际民间学术交流与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和境外学术团体及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充分利用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开展以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为主要内容的日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反对封建迷信和伪科学,发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主力军作用。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协会会同教育等部门,在青少年中开展适合其特点的科学技术活动,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培养科学技术后备人才。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协会参与组织农村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工作,开展科学技术下乡活动,引导和帮助农民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农村经济。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促进所属学会与企业的科学技术协作,支持和指导企业科学技术协会开展科学技术活动,推动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协会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学科的科学技术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或者承担科学技术项目评估、自然灾害损失鉴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等项工作。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协会对侵害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科学技术协会可以提供支持和帮助。第四章 工作保障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三)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科学技术协会兴办的企业、事业所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行政事业和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逐年增加。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8.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与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鼓励科技创新,重点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有效节约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技术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调控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协调和实施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建设,培植和发展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技术交易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第十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和计划,定期编制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第十一条 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第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评估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并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认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引导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积极创造条件与国内外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经济组织进行多种形式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农村经济组织独立或者联合建立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和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试验、示范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服务支撑体系,发挥园区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示范和推广作用。第十六条 鼓励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推动企业的技术股权投资和技术产权交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综合服务。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经批准可以在一至三年内试销并享受优惠政策。第十八条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应当支持科技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技人员在兼职或者离岗期间不得侵害本单位或者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高等院校在读学生,经所在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提前退休或者辞职,创办科技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提供贷款贴息或者设立科技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资金,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股票、资金入股和捐赠等形式筹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