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2015)年29号文件精神,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的通知。有一个优惠活

2024-05-18 20:14

1. 鲁人社(2015)年29号文件精神,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的通知。有一个优惠活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摘要】
鲁人社(2015)年29号文件精神,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的通知。有一个优惠活【提问】
谢谢【提问】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回答】
谢谢亲亲的信任呢【回答】
入保险是说一次交了就行了,光等办里养老,现在到退休年龄,办退休了,又叫交费了,这是什么事?【提问】
只要办理了养老退休和医保退休,我们就可以享受终生的养老金待遇和医保待遇了,也就是说每个月我们的社保卡会有两笔钱,一笔是养老金,一笔是医保返款,一般来说,我们的社保卡是不会有扣费项目的,包括像社保卡,会永久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等等。不过,部分银行对于跨行取款手续费收取方面会有要求,比如说只有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的跨行(同城、异地)取款手续费是免费的。此外,退休人员在办理了医保退休后,仍然是需要正常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用,只不过这笔钱并不多,也就是几十块钱的样子,而且一般是在每年的2月份左右就扣除了,也就是说这个月的医保返款金额会少一些,当然具体还是要看各地的大病医疗费用扣除的政策,在扣除金额、时间乃至渠道上,可能都有一些差异。只有正常去缴纳大病医保费用,才可以享受医保二次报销,这对于个人来说也是很划算的。【回答】
当时入保险时,说拿着工商证去办养老保险有补助,一次性交了64464元人民币就行了,到退休年龄办退休,可去办退休,又叫交费,再交5年,我们是在劳动局入的保险,这不也不保险了。到哪里说理去?【提问】
退休人员社会保险不要缴纳,法律规定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是可以享受到规定标准的社保待遇的,不存在交纳社保的情况,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社保部门来进行认定【回答】
退休人员社会保险不要缴纳,法律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者不能参加职工社保。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在讨论社会保险的历史时就不能把社会保险从社会保障中抽出来。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回答】

鲁人社(2015)年29号文件精神,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的通知。有一个优惠活

2. 鲁劳社发(2009)11号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鲁劳社发(2009)11号】这个问题为您做出如下解答。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企业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及中央、省属驻潍企业: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企业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鲁劳社)[2009]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类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建立职工名册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来抓,不断规范用工行为,为全面实现劳动劳动用工备案打下良好的基础。二、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企业建立职工名册工作,结合《潍坊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潍劳社[2008]82号),切实推动职工名【摘要】
鲁劳社发(2009)11号【提问】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鲁劳社发(2009)11号】这个问题为您做出如下解答。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企业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及中央、省属驻潍企业: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企业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鲁劳社)[2009]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类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建立职工名册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来抓,不断规范用工行为,为全面实现劳动劳动用工备案打下良好的基础。二、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企业建立职工名册工作,结合《潍坊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潍劳社[2008]82号),切实推动职工名【回答】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向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发〔2009〕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提问】
这个的发文时间,发放标准【提问】
是的【回答】
这个的发文时间【提问】
2009.12.15【回答】
发放标准呢【提问】
具体的发放标准还未录入系统,无法为您提供详细的数据【回答】

3. 鲁劳社发(2009)11号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鲁劳社发(2009)11号】这个问题为您做出如下解答。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企业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及中央、省属驻潍企业: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企业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鲁劳社)[2009]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类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建立职工名册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来抓,不断规范用工行为,为全面实现劳动劳动用工备案打下良好的基础。二、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企业建立职工名册工作,结合《潍坊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潍劳社[2008]82号),切实推动职工名【摘要】
鲁劳社发(2009)11号【提问】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鲁劳社发(2009)11号】这个问题为您做出如下解答。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企业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及中央、省属驻潍企业: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企业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鲁劳社)[2009]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类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建立职工名册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来抓,不断规范用工行为,为全面实现劳动劳动用工备案打下良好的基础。二、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企业建立职工名册工作,结合《潍坊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潍劳社[2008]82号),切实推动职工名【回答】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向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发〔2009〕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提问】
这个的发文时间【提问】
2009年12月15号【回答】

鲁劳社发(2009)11号

4. 哈劳社发2005年196号文件关于流动人员养老保险若个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实施《哈尔滨市流动人员社会保障办法》,不断完善和规范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人才市场化建设,确保人才合理流动,保障流动人员退休后基本生活,根据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二、流动人员个人每月按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7%缴纳,次年达到8%为止。单位每月按上年全部被保险人员缴费基数总和的20%缴纳。


三、用人单位和个人无法确定缴费基数或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事业单位社会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流动人员月工资收入超过市、区事业单位上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做为个人缴费基数。


四、1992年7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1992年8月1日后参加工作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流动人员,一次性支付《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全部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1992年7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或1992年8月1日后参加工作,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存档期间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流动人员,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发标准为:


流动人员以缴费年限满15年为计发起点,以本人退休前历年实际缴费月平均工资的70%为养老金计发基数,单位和个人实际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1%养老金,最高不超90%。


六、流动人员退休养老保险金不包括丧葬费、遗属补助费等其它福利待遇。


七、流动人员退休后可享受国家规定提高的退休费待遇。


八、流动人员退休后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九、2001年10月1日后申请办理参保手续的流动人员在进入交流服务机构前已在原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一并转入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原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应在原单位补办养老保险关系,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予办理继续参保手续。


十、2001年10月1日后申请办理参保手续的,但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人员,预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摘要】
哈劳社发2005年196号文件关于流动人员养老保险若个问题的通知【提问】
 为进一步实施《哈尔滨市流动人员社会保障办法》,不断完善和规范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人才市场化建设,确保人才合理流动,保障流动人员退休后基本生活,根据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二、流动人员个人每月按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7%缴纳,次年达到8%为止。单位每月按上年全部被保险人员缴费基数总和的20%缴纳。


三、用人单位和个人无法确定缴费基数或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事业单位社会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流动人员月工资收入超过市、区事业单位上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做为个人缴费基数。


四、1992年7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1992年8月1日后参加工作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流动人员,一次性支付《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全部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1992年7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或1992年8月1日后参加工作,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存档期间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流动人员,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发标准为:


流动人员以缴费年限满15年为计发起点,以本人退休前历年实际缴费月平均工资的70%为养老金计发基数,单位和个人实际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1%养老金,最高不超90%。


六、流动人员退休养老保险金不包括丧葬费、遗属补助费等其它福利待遇。


七、流动人员退休后可享受国家规定提高的退休费待遇。


八、流动人员退休后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九、2001年10月1日后申请办理参保手续的流动人员在进入交流服务机构前已在原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一并转入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原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应在原单位补办养老保险关系,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予办理继续参保手续。


十、2001年10月1日后申请办理参保手续的,但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人员,预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