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该怎么理解?

2024-05-13 13:35

1.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该怎么理解?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该怎么理解?

2.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该怎么理解?

此处应当理解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判决书其实变相减少了利息,把约定的4倍利息降至2倍了。根据经验判断,原告应该是在向法院起诉时,要求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所以法院的判决书只能判决生效之后的利息是按2倍计算。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294条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当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多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

3.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29条内容是?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是关于执行通知的规定,第229条是是关于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法律分析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可以使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将要采取的执行措施做必要的协助、配合等准备,是为了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是文明执法的体现。但也要防止被执行人利用执行通知逃避债务履行,对此在本条中增加第二款内容,即可以采取某些强制措施。根据本条的规定,执行员接到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书或者审判庭移交的执行书后,一般是不能立刻采取执行措施的,而应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通知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间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当事人就应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进行制裁,以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本条对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规定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债务利息是指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债务而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除债务本金之外的一定费用;延迟履行金指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应当向权利人支付的除原债务以外的款项,具有弥补权利人损失和对义务人惩罚的双重功能。本条对于金钱债务的利息明确规定为加倍支付;对于非金钱债权的延迟履行金的标准、数额未作具体规定,由执行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实践中,某些被执行人认为,能晚一天还债自己就能多利用一天资金,多享一分利益,甚至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能拖一天是一天,或许能把债拖没了。由于他们迟迟不履行判决,给权利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形成了债权人一天到晚恳求债务人还债的不正常局面。针对这种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逾期不履行义务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比如,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在1995年6月8日前清偿20万元人民币债务,如果被执行人超过了期限没有还债,就要强制其加倍支付自1995年6月9日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比如,没按法律文书规定交出有关的财物或者票证;没按法律文书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没按法律文书履行一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至于应支付的迟延履行金的数额是多少,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加以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29条内容是?

4. 查一下民事诉讼法201条198条199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 民法 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百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内容解读: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内容 
从整个民诉法来看,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理由类型大致可以分为:程序性、实体性和审判主体违法这三种理由。新民诉法第209条第1款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内容。
从第一款的具体规定来看,三种申请情形可以分为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内容,其实质是当事人认为自己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实体或程序权利受到侵犯而申请检察监督。 
程序方面,民诉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诉法第204条对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再审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根据民诉法第209条第1款第1、2项的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结合上述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必须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实体方面,依据民诉法第209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此处规定的“明显错误”怎样理解。
民诉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是否与民诉法第200条规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一致,还是比第200条更加严格的要求,有待于将来司法解释作出相应的解释说明,便于更好的适用该项。 
(二)检察机关处理当事人再审检察申请的方式 
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方式有检察建议和抗诉两种。检察建议是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新增加的一种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
作为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创设的一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相较于抗诉而言,检察建议是一种比较柔性的监督方式,更易于人民法院接受,但因其缺乏相应的强制力。
所以在监督效果上要弱于抗诉的效果。作为检察机关的一种书面“建议”,立法并没有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检察建议对于被建议单位(包括同级法院)也没有当然约束力。
而抗诉作为一种效力较强的刚性检察监督方式,必然引起法院的再审程序。 当事人依据民诉法第209条的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监督时,可以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但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后,是作出检察建议,还是抗诉,并不受当事人申请的约束,检察机关根据相应的规定作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三)人民检察院审查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期限 
民诉法第209条第2款对人民检察院审查当事人再审检察监督申请的期限作出了规定,依该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
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这一规定意味着检察机关审查当事人申请一般应当以三个月为限。 
依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36条、38条和56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当事人的监督申请,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控告检察部门决定受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作出相应的决定。 
结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民诉法第209条所规定的三个月的期限,应理解为既包括了人民检察院从决定受理当事人申请。
到作出检察建议、抗诉决定或者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全部时限,也包括了受理当事人申请的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审查期限。
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审查期限。对于特殊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期限可否延长和怎样延长,法律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约束力 
民诉法第209条在赋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权利的时候,也对该权利的行使作出了约束,即明确规定了该权利的行使应以一次为限。
当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束,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监督申请进行审查后所作出的决定在检察监督范围内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监督申请向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这一原则的适用,既包括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后作出不予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情形。
也包括经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民事调解书,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检察监督的情形。
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与控告检察厅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第二次座谈会纪要》(2014年)给予了当事人申请复查的机会。
该纪要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检察机关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当事人认为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当事人一次申请再审检察监督原则并不意味着经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民事调解书不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依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17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符合抗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
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百度

6. 民事诉讼法199条和民事诉讼法206条的区别

一百九十九条是说,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二百零六条是说,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部分例外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两个条款最主要的区别是明确只有决定再审的案件(例外案件除外)才会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影响执行。
  
《民事诉讼法》摘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7. 民事诉讼法199条和民事诉讼法206条的区别

您好,一百九十九条是说,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二百零六条是说,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部分例外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两个条款最主要的区别是明确只有决定再审的案件(例外案件除外)才会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影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民事诉讼法199条和民事诉讼法206条的区别

8. 民事诉讼法213条内容

法律解析:不同案件的种类对管辖权有不同的规定,以合同纠纷为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 没有实际履行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 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一条因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