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募基金的现状

2024-05-19 18:38

1. 我国公募基金的现状

我国基金业发展14年,基金市场份额呈现阶梯型增长态势:第一阶段是1998年到2000年,由于市场品种仅限于封闭式基金,基金规模很小,三年的基金份额分别为100亿、500亿、610亿.第二阶段是2001年,由于引入了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有所扩大,达到809亿。第三阶段是2002年至2003年,基金规模高速增长,2003年扩张规模达到了顶峰。其1633亿的市场规模比2002年增加了一倍多。2004年至至2005年10月20日,由于市场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基金发行规模波动发展。我国基金市场上共有封闭式基金54只,开放式基金159只,基金份额3200亿。2005年-2007年,基金净值狂飙至3.2万亿。2007年至今,由于股市一直低迷,基金净值跌至2万亿附近。
2013年4月23日结束披露的一季报显示,截至2013年3月末,至少有6只公募基金期末持有股指期货合约,其中,国泰保本混合基金一家就持有IF1304合约207张,市值超过1.55亿元,对冲其期末股票市值达70%以上。
这意味着,国内基金在股指期货领域上已开始告别小打小闹的历史格局,逐步接轨海外大型资产管理公司采用的股票多头持有+股指动态期货对冲策略。继近年理财产品多元化、工具化的革新之后,主动型股票基金的求新求变、嫁接对冲策略,或许将探寻出一条绝对收益的投资新路。
一、公募基金是什么意思
公募基金,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例如目前国内证券市场上的封闭式基金属于公募基金。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各有千秋,它们的健康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公募基金的特点
享受市场整体的回报,基金的超额收益不可能长期脱离业绩基准,规模越大,基金获取市场平均利润的可能越大;概括就是:四权分立、信息透明、风险分担。
三、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区别
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
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
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别以外,在投资理念、机制、风险承担上都有较大的差别。
首先,投资目标不一样。公募基金投资目标是超越业绩比较基准,以及追求同行业的排名。而私募基金的目标是追求绝对收益和超额收益。但同时,私募投资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也较高。
其次,两者的业绩激励机制不一样。公募基金公司的收益就是每日提取的基金管理费,与基金的盈利亏损无关。而私募的收益主要是收益分享,私募产品单位净值是正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取管理费,如果其管理的基金是亏损的,那么他们就不会有任何的收益。一般私募基金按业绩利润提取的业绩报酬是20%。
此外,公募基金在投资上有严格的流程和严格的政策上的限制措施,包括持股比例、投资比例的限制等。公募基金在投资时,因为牵扯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募的操作受到了严格的监管。而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除了不能违反《证券法》操纵市场的法规以外,在投资方式、持股比例、仓位等方面都比较灵活。
私募和公募的最大区别是激励机制、盈利模式、监管、规模等方面,具体的投资手法,尤其是选股标准在同一风格下都没有什么不同。
对于公募基金而言,其设立之初已明确了投资风格,比如有的专做小盘股,有的以大盘蓝筹为主,有的遵循成长型投资策略,有的则挖掘价值型机会,品种很丰富,可以为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供相应的产品。
对于私募基金,大多数规模很小,国内很少有上10亿元人民币的私募基金,他们不是以追求规模挣管理费为商业模式,而是追求绝对的投资回报。
《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我国公募基金的现状

2. 2019年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第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第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二条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第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第十四条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对象确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三)基金风险揭示;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
    (五)投资冷静期;
    (六)回访确认。
    第三章特定对象的确定
    第十六条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九条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四)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五)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六)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第四章私募基金推介
    第二十一条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二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四)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3. 公募基金总规模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截至2015年12月底,我国公募基金资产合计突破8万亿元,混合型基金和货币基金在宽幅震荡市场中受到欢迎,迅速扩张。数据显示,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00家,其中中外合资公司45家,内资公司55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9家,保险资管公司1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合计8.4万亿元,相比2014年底增幅达84.76%。拓展资料:公募基金,英文全称是Public Offering of Fund,是指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的有利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以众多投资者为发行对象;(2)筹集潜力大;(3)投资者范围大(不特定对象的投资者);(4)可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如封闭式);(5)信息披露公开透明。公募基金公司比较好的公司有易方达、华夏、博时、嘉实、中银、南方、汇添富、招商、广发、富国。对比年初排名,其中9家基金公司都曾出现在年初的前十榜单中,唯有富国基金取代了工银瑞信晋级第10名。公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公众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怎么看一个基金是场内还是场外基金 ①走势图上的不同。场内基金其走势图存在五档行情,而场外基金其走势图不存在五档行情,一般显示的为业绩走势图。 ②购买途径不同。场内基金一般通过股票账户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而场外基金一般通过银行、支付宝等第三方代销平台购买,这也是导致投资者在支付宝上无法购买一些基金的原因。 ③价格变动不同。场内基金的价格,随投资者的买卖情况,实时变动,而场外基金的净值一天只有一个。 ④手续费也不同。场内基金一般按成交额收取一定的佣金费,而场外基金按成交额收取一定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⑤投资策略不同 大部分场外基金可以进行定投操作,而场内没有定投操作。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有哪些 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是有限定的,包括传统的二级市场,也就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可以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公开发行在证券交易所转让的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等。

公募基金总规模

4. 公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新基金认购户数反映了投资者的参与程度,而今年以来的新基金募集数据表明,散户正在远离公募基金。wind统计数据显示,截至8月底,在今年已经过去四分之三的时间里,公募基金共计发行了67只偏股基金,仅有126万户投资者(不考虑重复因素,以下同)参与了新基金的认购。同样在放开产品的2010年,公募基金共计发行了100只偏股基金,获得了291万户投资者参与认购,在2009年的牛市中,共计571万户参与了这些偏股基金的认购中。散户远离基金的程度甚至比2008年严重。即便是大跌中的2008年,公募基金发行了115只偏股基金,共计171万户投资者参与了新发产品的申购。显然,按照目前的偏股基金募集势头,2011年公募基金要实现或者超越2008年171万户参与认购仍具有不小的挑战。这一数字,与2007年更是相形见绌。是年,“上投摩根内需动力”共计吸引了179万户投资者的认购,“中邮核心成长”、“华夏蓝筹核心”分别以159万户、108万户紧随其后。按照这样的数据,2011年以来所有新发基金的认购户数,尚不及2007年个别发行较好的单只基金。而在散户广泛参与的2007年,共计1825万户投资者参与了公募基金的认购,这些新基金首发募集了4485亿份,而随后的熊市让这些没有逃脱的基金投资者损失惨重。目前新基金这种困顿的局面,让基金销售人员回到了似曾相识的2004年。在宏观紧缩和A股市场低迷的双重打击下,公募基金募集出现低量,但此后2005年启动的大牛市改变了这一格局,公募基金资产在两年后超过3万亿元的规模。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公募基金的净赎回仍在继续。在偏股基金一季度出现626亿份净赎回的情况下,偏股基金在二季度又出现了142亿份的赎回额,今年上半年共计出现了768亿份的净赎回。而从持续营销情况来看,截至一季度末,不足200只基金出现了净申购,接近500只出现了净赎回,后者远大于前者。“买来的”高度机构化在散户抛弃的同时,公募新发产品也呈现高度机构化的特点。以67只基金募集了849亿份,以及126万户的投资者计算,每户平均认购数接近7万元,在目前股市尚不见好转情况下,这已经是较高的数值了。即便是在最差的2008年,公募基金共计募集907亿偏股基金,户均认购量只有5万元左右,相对于2011年公募基金的数字,这依然比2011年的平均数低出不少。此前,证监会曾出台政策,要求基金公司在基金销售中不得采取“一次性奖励”的方式,但市场上不时传出基金公司违规支付丰厚奖励以谋取扩大规模的故事。“上海有的公司给予渠道千分之二的一次性奖励,把基金当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卖,自然量就上去了。”上述深圳基金公司营销负责人对此愤愤不平。我国现状我国基金业发展14年,基金市场份额呈现阶梯型增长态势:第一阶段是1998年到2000年,由于市场品种仅限于封闭式基金,基金规模很小,三年的基金份额分别为100亿、500亿、610亿.第二阶段是2001年,由于引入了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有所扩大,达到809亿。第三阶段是2002年至2003年,基金规模高速增长,2003年扩张规模达到了顶峰。其1633亿的市场规模比2002年增加了一倍多。2004年至至2005年10月20日,由于市场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基金发行规模波动发展。我国基金市场上共有封闭式基金54只,开放式基金159只,基金份额3200亿。2005年-2007年,基金净值狂飙至3.2万亿。2007年至今,由于股市一直低迷,基金净值跌至2万亿附近。2013年4月23日结束披露的一季报显示,截至2013年3月末,至少有6只公募基金期末持有股指期货合约,其中,国泰保本混合基金一家就持有IF1304合约207张,市值超过1.55亿元,对冲其期末股票市值达70%以上。这意味着,国内基金在股指期货领域上已开始告别小打小闹的历史格局,逐步接轨海外大型资产管理公司采用的“股票多头持有+股指动态期货对冲”策略。继近年理财产品多元化、工具化的革新之后,主动型股票基金的求新求变、嫁接对冲策略,或许将探寻出一条绝对收益的投资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