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争议焦点归纳

2024-05-21 05:42

1. 案件争议焦点归纳

 案件争议焦点归纳
                    案件争议焦点归纳,一个案子经过立案、交换证据、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最后根据庭审的情况,将争议的焦点归纳出来,使得判决能够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以下分享案件争议焦点归纳。
  案件争议焦点归纳1   如何归纳庭审争议焦点 
   1、明确争议焦点的概念和归纳争议焦点的功能。 
  归纳庭审争议焦点的第一步是要明确争议焦点的概念,了解归纳争议焦点的功能。所谓的争议焦点是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发生争执的问题。具体而言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争议焦点的特征为: 
  (1)争议的焦点是当事人意见相左、存在争执的问题;
  (2)争议的焦点属于事实问题或法律适用问题;
  (3)争议焦点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归纳争议焦点的功能首先能确定审理的对象;其次能够把纷繁复杂的争议简化为可以理性讨论的具体问题,减少争议解决的范围和难度;最后能决定庭审方向,规划开庭审理的范围和进程。
   2、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 
  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是指法官明确哪些属于争议焦点。如上所述,争议焦点是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发生争执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因此,争议焦点的范围包括: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争议焦点。那些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的争议,则不属于争议焦点的范畴。
  其中事实争议焦点包括法律关系构成的事实争议焦点、间接事实争议焦点。法律关系构成的事实焦点是指当事人就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发生争执的事实。例如当事人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发生争执的即属此类事实焦点。间接事实争议焦点是指当事人发生争议的用来推出主要事实的间接事实。
  法律适用问题也属于争议焦点。只要当事人双方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争议,就应当把法律适用问题作为争议焦点。有法官之所以认为法律适用问题不能作为争议焦点在于他认为法律的适用属于法官的职责,因此,法律适用问题不可能作为争议焦点。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法律的规定的抽象性、滞后性和案件事实的具体性、发展性,决定了法官在如何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时要 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以开放性的思维去理解法律找到解决案件的合理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会为法官的法律适用产生影响。因此,法律适用问题应成为争议焦点。
  法律适用焦点包括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法律空白的补充等争议。其中,对法律规范的理解的争议既包括对较为明确的法律条文在适用上理解也包括对规定模糊的法律条文的理解的争议。
  法律空白的补充的争议主要表现在疑难的新型案件中如何补充法律空白而产生的争议。法官在归纳法律适用焦点时,必须注意所说的法律适用焦点是当事人所争执的在法律适用上确实存在问题,而非因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而形成的问题。
  证据争议焦点是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的争议。
   3、排同存异、逐步确定争议焦点 
  归纳、确定庭审争议焦点不应仅根据某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材料得出。它是一个排同存异、逐步确定争议焦点的过程。其中排同存异是指排除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寻找有争议的地方。只有有争议才能作为争议焦点。逐步确定则是指争议的焦点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庭审的深入不断深入。以民事庭审争议焦点归纳为例,归纳、确定庭审可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法官通过研读民事诉状和答辩状,排除双方一致的地方,初步得出争议焦点;
  第二步,通过庭前交换证据,进一步得出较为具体的争议焦点;
  第三步在进一步研究诉状、答辩状和证据的基础上,以及进一步研究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确定较为成熟的庭审争议焦点;
  第四步在开庭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上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等方面的态度,进一步修正争议焦点。
  案件争议焦点归纳2   1、 什么是争议焦点? 
  纠纷起,两造生,两造相争,各执一端,僵持不下,难以定论,遂诉诸法院。法官查证事实,辨法析理,一断于法,作出裁判。争议焦点即产生于此过程之中,乃两造必争之核心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9条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依上述规定,争议焦点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之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其首先是一个问题,具体而言,包括引起争议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责任等方面的主要问题。
  既然是问题,即可以用“是否”“如何”等语言进行表述,例如“合同是否生效”“是否构成侵权”“如何确定责任”等,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文书中常见的表达方式。其次,争议焦点是“主要问题”,其主要性体现在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的争议问题不在争议焦点之列。
   2、如何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 
  依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一般而言,法官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及证据交换情况,即可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因此,对比原告诉讼请求与被告答辩意见,结合证据交换或庭审答辩情况,为归纳争议焦点的'一般方法。
  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往往并不局限于原被告双方的诉请或答辩,一则由于原被告双方往往基于一方利益有意或无意模糊争议焦点,二则由于争议焦点所提出的问题往往需要依据法律原则或规则予以解决,需要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经验,结合个案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归纳。
  实践中,对于争议焦点的归纳见仁见智,但个人认为,在归纳争议焦点时应当注意对问题的拆解,且最好是拆解到可以与解决该问题的法律依据或理由进行对应。总体上,在对争议焦点进行类型化处理之后,可能更有利于审判实践中对争议焦点的理解和归纳。试做一图:
    
  如上图所示,争议焦点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证据和事实争议与法律适用争议。证据和事实的争议可以由法官结合当事人双方诉辩意见及证据交换情况予以确认;法律适用争议则需由法官结合法律规定及个案具体情形,综合考量之后予以确认。当然,此图是对争议焦点简单粗暴的类型化处理,可能有不尽全面和合理之处,仅供参考。
   3、 如何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争议焦点? 
  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相关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时或者在庭审时归纳争议焦点的,应当写明争议焦点。争议焦点的摆放位置,可以根据争议的内容处理。争议焦点中有证据和事实内容的,可以在当事人诉辩意见之后在当事人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中写明。
  争议焦点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的,可以在本院认为部分,先写明争议焦点,再进行说理。理由部分,有争议焦点的,先列争议焦点,再分别分析认定,后综合分析认定。没有列争议焦点的,直接写明裁判理由。
  依上述规定,争议焦点并非裁判文书的必备项,也即并非所有的案件都有归纳争议焦点的必要。但有必要归纳争议焦点的,关于证据和事实的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可以在证据和事实部分与本院认为部分分别写明。
  案件争议焦点归纳3  首先,作为法官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概念是什么,才能谈及到如何归纳焦点的问题。所谓的争议焦点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意见不统一且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明白了争议焦点的概念才能轻松归纳焦点。
  其次,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特征或者范围。即争议的焦点范围是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对此意见向左,无法达成一致,并且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如果不具有这些全部的特征,则不属于案件争议焦点。
  再次,要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的焦点先要确定案件审理的对象是什么?然后将复杂的争议焦点通过归纳分析简单化,使得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官能够一眼就明白争议的焦点是什么,理清思路,做到言简意赅。
  同时,法官要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不要将范围扩大化,或者将该圈定的没有圈定,将不该圈定的圈定了,这样会使得案件争议的焦点模糊不清,使得案件的审理及其判决不能够做到案结事了。
    
  另外,一般而言,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范围主要包括: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争议焦点。而那些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争议,则不属于争议焦点的范畴,不应当予以归纳,以提高庭审效率和判决书书写的严谨性。
  另另外,一般而言,当事人对于法律的具体规定不怎么清楚,可能会对事实问题比较清楚,但法官作为专业人士对于法律的规定比较清楚,因此在争议焦点的归纳时不能遗漏了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最后,法官要在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焦点时要做到排同存异、逐步确定争议焦点。所谓的排同存异是指排除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寻找有争议的地方。只有有争议才能作为争议焦点。所谓的逐步确定则是指争议的焦点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庭审的深入不断深入。

案件争议焦点归纳

2. 案件争议焦点举例

 案件争议焦点举例
                    案件争议焦点举例,在生活当中,相信很多小伙伴都要写过或者了解过案件的焦点问题,将争议的焦点归纳出来,并将采纳证据的情况进行逐一说理论证,下面我整理了案件争议焦点举例。
  案件争议焦点举例1   一、争议焦点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一)争议焦点的确定 
  邱联恭说过:“在确定争点之前,法官不得判断证据。”我们认为审判应当从整理争议焦点开始,逻辑思路应为先整理争点,再分配举证责任,最后对证据予以认定。
  争议焦点的确定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是首要问题,而在庭审时法官归纳完争议焦点,双方一般不会提出什么异议。笔者认为,如果想要引导案件向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首先,至少代理案件时能够先一步将争议焦点明确,围绕争议焦点准备证据,其次,在庭审时对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一些“有力”的看法。
   (二)举证责任 
  关于举证责任大家已经非常清楚,就是围绕争议焦点展开的,提供证据、证明说服的过程,当然从实质意义上说,如果不能举证证明,面对的还有败诉风险,所以最重要的还是在于证明说服的过程。
   二、质证的小技巧 
  关于质证,大家都非常清楚是从证据三性的角度出发,包括对证明力的判断等等,但是笔者遇到过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对我方提供所有证据材料三性都不认可,其中就包括了我方提供的房产证原件,还理直气壮说到真实性不能确认,请求法院调查核实真实性,真是让人啼笑皆非。
    
   (一)书证?证人证言? 
   1、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有必要先明确一下书证及证人证言的标准,书证是用文字、图标等人为创制的符号所表达的思想内涵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人证言是用人的语言表达的人的感知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虽然看上去一个具有主观性,一个具有客观性,但是也有边界不清的情况。例如:提交的是一份谈话笔录,到底是作为书证还是证人证言存在?作为质证的一方就存在技巧可循。
   2、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其次,需要明确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庭审中,很多案件都会遇到对方提交的“书证”,而这些所谓的“书证”往往不符合证据形式。
  并非单位当事人说这份提交的.证明材料是书证就可以,还要符合上述规定中的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还需要加盖单位印章,如果不符合这些形式上的要求,质证时代理人就有发挥的余地了。
   证人证言的质证 
   1、证人证言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的陈述应当是客观的、亲身感知的事实,而非猜测、推断或者评论,如果证人的陈述涉及推断、猜测,一定要在质证时一一提出异议。
   2、法院认定证人证言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 
  (一)“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案件争议焦点举例2   一是要提高庭前阅卷质量。 
  法官对当事人所争议焦点的看法是逐步形成的,包括在庭前阅卷、庭前会议、庭审调查及文书撰写等各个阶段。因此,法官应当在庭前准备阶段仔细审查诉讼材料,通过阅卷;
  对当事人的诉求、主要理由、主要事实及存在的主要矛盾了然于胸,不要非等到庭审调查阶段才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这对把握争议焦点十分重要。
   二是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诉辩实体法律规范要有必要的准备。 
  法官既要对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查找,同时对被告答辩主张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也进行查找,这其实是在为原、被告“找法”的过程。
    
   三是法庭审理阶段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被告的答辩主张。 
  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争议的焦点往往在明晰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充分对抗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此,要准确的界定争议焦点,务必明确原被告各自的诉求与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全面综合分析原被告诉辩意见。
   四是裁判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 
  法官在起草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提出抗辩理由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从中找出法律条文构成要件。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侵权关系、合同关系、不当得利关系等,结合每一种法律关系的特点,准确把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及相关过构成要件,再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对照被告答辩主张或理由归纳出争议焦点。这样归纳出的争议焦点才能真正做到全面、准确、客观,且合法。
  案件争议焦点举例3   首先,作为法官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概念是什么 
  才能谈及到如何归纳焦点的问题。所谓的争议焦点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意见不统一且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明白了争议焦点的概念才能轻松归纳焦点。
   其次,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特征或者范围 
  即争议的焦点范围是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对此意见向左,无法达成一致,并且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如果不具有这些全部的特征,则不属于案件争议焦点。
   再次,要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的焦点先要确定案件审理的对象是什么 
  然后将复杂的争议焦点通过归纳分析简单化,使得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官能够一眼就明白争议的焦点是什么,理清思路,做到言简意赅。同时,法官要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
  不要将范围扩大化,或者将该圈定的没有圈定,将不该圈定的圈定了,这样会使得案件争议的焦点模糊不清,使得案件的`审理及其判决不能够做到案结事了。
    
   另外,一般而言,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范围主要包括: 
  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争议焦点。而那些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争议,则不属于争议焦点的范畴,不应当予以归纳,以提高庭审效率和判决书书写的严谨性。
   另另外,一般而言,当事人对于法律的具体规定不怎么清楚 
  可能会对事实问题比较清楚,但法官作为专业人士对于法律的规定比较清楚,因此在争议焦点的归纳时不能遗漏了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最后,法官要在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焦点时要做到排同存异、逐步确定争议焦点 
  所谓的排同存异是指排除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寻找有争议的地方。只有有争议才能作为争议焦点。所谓的逐步确定则是指争议的焦点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庭审的深入不断深入。

3. 案件的争议焦点怎么找

案件的焦点问题怎么确定1首先,作为法官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概念是什么才能谈及到如何归纳焦点的问题。所谓的争议焦点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意见不统一且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明白了争议焦点的概念才能轻松归纳焦点。其次,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特征或者范围即争议的焦点范围是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对此意见向左,无法达成一致,并且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如果不具有这些全部的特征,则不属于案件争议焦点。再次,要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的焦点先要确定案件审理的对象是什么然后将复杂的争议焦点通过归纳分析简单化,使得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官能够一眼就明白争议的焦点是什么,理清思路,做到言简意赅。同时,法官要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不要将范围扩大化,或者将该圈定的没有圈定,将不该圈定的圈定了,这样会使得案件争议的焦点模糊不清,使得案件的`审理及其判决不能够做到案结事了。另外,一般而言,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范围主要包括: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争议焦点。而那些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争议,则不属于争议焦点的范畴,不应当予以归纳,以提高庭审效率和判决书书写的严谨性。另另外,一般而言,当事人对于法律的具体规定不怎么清楚可能会对事实问题比较清楚,但法官作为专业人士对于法律的规定比较清楚,因此在争议焦点的归纳时不能遗漏了法律适用上的争议。最后,法官要在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焦点时要做到排同存异、逐步确定争议焦点所谓的排同存异是指排除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寻找有争议的地方。只有有争议才能作为争议焦点。所谓的逐步确定则是指争议的焦点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庭审的深入不断深入。案件的焦点问题怎么确定2一、民事诉讼中法院怎样归纳争议焦点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二、民事诉讼庭审答辩的内容是什么1、答辩是相对起诉而言的,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一种形式。即被告人针对原告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答复和辩解。答辩状,是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人或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诉讼法律文书。2、答辩状的内容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的主张,自己负举证责任,亦应提供证据和证据来源,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答辩状通常由首部、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组成。首部应写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和住址;正文应写明答辩的根据和理由,其主要内容包括:原、被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案件事实的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起因和现状,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供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法律依据,据理进行反驳;结尾应记明答辩状送至的人民法院的名称、时间和答辩人签字或盖章。案件的焦点问题怎么确定31、判例归纳法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类型通常以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实体法为依据进行分类,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和类型与当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即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因此,同一地区法院或同一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法官对审理的同类型案件中所表现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总结,可以发现一些共性特点,并且同类型案件的争议焦点的表述方式已为生效裁判文书展现。因此,法官对同类型案件的同类争议焦点的总结和表述方式的判例化工作是很重要的,这涉及司法行为的统一性和严肃性。2、请求权法律要件对照法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权利实现,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被告根据原告请求的内容和理由进行答辩,法官在总结争议焦点时,可以对原告的请求权要件进行列举,考查被告答辩意见是否能够否定原告请求权要件,如果被告的答辩直接针对具体请求权要件,则该抗辩主张形成焦点,多个抗辩形成多个焦点。3、无争议要件排除法原告请求权得到支持的前提是其所有法律构成要件均能得到满足,而被告在答辩时提出了多项抗辩,该抗辩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抗辩,首先要分析原告请求权的性质和请求权构成要件;如果被告的抗辩与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间存在否定或吞并的关系,则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抗辩,通过对被告抗辩意见的检索和原告请求权构成要件的分析,对双方无争议的构成要件予以排除,其他则属于有争议的待查事实,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4、多次归纳法审改规定要求法官在当事人陈述诉辩意见之后总结当事人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意见。此时归纳争议焦点仅是依据当事人的初次陈述,而当事人陈述是否充分完整是准确归纳的前提,因此,在当事人不重视答辩或仅口头答辩的情况下,初次归纳的焦点不一定准确表达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因此,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即证据和质证观点的充分展示,当事人的真实争议焦点逐渐呈现于法庭,法官在庭审进程中为更有力地驾驭庭审,可以在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多次归纳争议焦点,直到最终争议焦点确定并调查清楚。5、引导当事人明确争议焦点法争议焦点是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争议或法律适用争议的概括,根据当事人诉辩权利行使的内容而定,如被告受其认识能力、表达能力的影响;对法庭审理程序不甚明了,不知如何行使诉权,在答辩时没有明确表达答辩意见,法官则可以依据原告请求权的基本构成要件,引导当事人进行答辩,从而使当事人争议焦点明朗化。6、去伪存真发现争议焦点法法官在审理案件面对具体当事人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并非均表现为理性、诉讼能力和诉讼技巧很强并且道德水准很高,权利请求方为达到胜诉目的可能刻意隐瞒对其不利的证据,抗辩方可能提出各种抗辩,想方设法将客观事实模糊化,使争议变得扑朔迷离。7、以法庭调查重点充实争议焦点法在争议焦点之外,法官认为还有事实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需要调查,在此情形下,法官不应被争议焦点的性质束缚从而影响庭审功能的实现。8、体系化归纳争议焦点法多个争议焦点并存时,如果不加整理,庭审功能的有序推进、案件争议事实的快速查明就会受到影响。受案件性质和当事人抗辩内容的决定,争议焦点之间的关系有平行关系,也有层层递进的关系;还有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只有正确认识并理顺各争议焦点之间的关系,确定调查争议焦点的次序,处理科学得当,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庭审效果。

案件的争议焦点怎么找

4. 案件的争议焦点怎么找

法律解析:人民法院 诉讼费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 每件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每件500元至10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50元 当事人提出案件 管辖权异议 不成立的 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右侧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 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纳 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照2%交纳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纳 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纳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纳 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 诉讼 等途径解决。

5. 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的表述

 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的表述
                      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的表述,在生活当中,相信很多小伙伴都要写过或者了解过案件的焦点问题,将争议的焦点归纳出来,并将采纳证据的情况进行逐一说理论证,下面我整理了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的表述。
    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的表述1     一是要提高庭前阅卷质量。 
    法官对当事人所争议焦点的看法是逐步形成的,包括在庭前阅卷、庭前会议、庭审调查及文书撰写等各个阶段。因此,法官应当在庭前准备阶段仔细审查诉讼材料,通过阅卷;
    对当事人的诉求、主要理由、主要事实及存在的主要矛盾了然于胸,不要非等到庭审调查阶段才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这对把握争议焦点十分重要。
     二是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诉辩实体法律规范要有必要的准备。 
    法官既要对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查找,同时对被告答辩主张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也进行查找,这其实是在为原、被告“找法”的过程。
    
     三是法庭审理阶段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被告的答辩主张。 
    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争议的焦点往往在明晰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充分对抗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此,要准确的界定争议焦点,务必明确原被告各自的诉求与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全面综合分析原被告诉辩意见。
     四是裁判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 
    法官在起草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提出抗辩理由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从中找出法律条文构成要件。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侵权关系、合同关系、不当得利关系等,结合每一种法律关系的.特点,准确把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及相关过构成要件,再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对照被告答辩主张或理由归纳出争议焦点。这样归纳出的争议焦点才能真正做到全面、准确、客观,且合法。
    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的表述2     浅谈民事审判中争议焦点的归纳 
     (一)排除法 
    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是在庭审过程中作出,应首先认真听取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归纳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部分,排除不构成或推定不构成争议焦点的事实,然后对于双方陈述有争议的部分划定主次,主要争议的那些事实可以确定为争议焦点。
    对争议焦点的归纳,是一个逐步需要认知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对一些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案件,在我们自己的审理程序安排上可以分阶段进行,通过庭审前阅卷初步了解案情,需要的话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来部分排除,这样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就会逐步形成,如此对争议焦点的层层筛选,能更为准确。
     (二)类案分析法 
    我国虽然不适用判例法,但判例的指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有效方法,对于指导法官归纳争议焦点,特别对案情复杂、法律适用困难的案件,分析类似案例,吸取经验,能更有效地归纳出争议焦点。
    
     (三)要件分析法 
    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通盘依次检查,能够全面、准确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比如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首先明确侵权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过错及因果关系;
    对照构成要件依次排查,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作为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当事人有争议的就应当作为争议焦点,来统领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和认证,就会使庭审过程结构清晰,逻辑严密,取得好的庭审效果。
     (四)“倒推法” 
    这是参照中学时期解几何题经常用“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据已知的条件推出结论,倒着推理是根据结论向前推出应具备的条件,“倒推法”在寻找争议焦点上效果也是蛮不错的。“倒推法”思维方式,其实是要件法分析法的一个延伸,也可以称为逆向要件分析法。
     (五)综合判断法 
    为了避免片面适用某一种方法,造成归纳争议焦点不准确,庭审法官可以分别适用上述方法,进行筛选,必要时充分利用合议制度、定期的案件讨论例会等方式,各抒己见,切实保证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质量。
    总之,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如果确定的争议焦点不具体、不准确,那么这个争议焦点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
    所以,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确定庭审重点,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从而有效地开展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的表述3     首先,作为法官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概念是什么 
    才能谈及到如何归纳焦点的问题。所谓的争议焦点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意见不统一且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明白了争议焦点的概念才能轻松归纳焦点。
     其次,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特征或者范围 
    即争议的焦点范围是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对此意见向左,无法达成一致,并且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如果不具有这些全部的特征,则不属于案件争议焦点。
     再次,要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的焦点先要确定案件审理的对象是什么 
    然后将复杂的争议焦点通过归纳分析简单化,使得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官能够一眼就明白争议的焦点是什么,理清思路,做到言简意赅。同时,法官要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
    不要将范围扩大化,或者将该圈定的没有圈定,将不该圈定的圈定了,这样会使得案件争议的焦点模糊不清,使得案件的`审理及其判决不能够做到案结事了。
    
     另外,一般而言,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范围主要包括: 
    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争议焦点。而那些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争议,则不属于争议焦点的范畴,不应当予以归纳,以提高庭审效率和判决书书写的严谨性。
     另另外,一般而言,当事人对于法律的具体规定不怎么清楚 
    可能会对事实问题比较清楚,但法官作为专业人士对于法律的规定比较清楚,因此在争议焦点的归纳时不能遗漏了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最后,法官要在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焦点时要做到排同存异、逐步确定争议焦点 
    所谓的排同存异是指排除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寻找有争议的地方。只有有争议才能作为争议焦点。所谓的逐步确定则是指争议的焦点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庭审的深入不断深入。

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的表述

6. 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案件争议焦点分析,在生活当中,相信有很多小伙伴都有些过类似的文章,一个案子经过立案、交换证据、法庭辩论,最后根据法院的审核结果,将此归纳起来,下面我整理了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案件争议焦点分析1   1、 什么是争议焦点? 
  纠纷起,两造生,两造相争,各执一端,僵持不下,难以定论,遂诉诸法院。法官查证事实,辨法析理,一断于法,作出裁判。争议焦点即产生于此过程之中,乃两造必争之核心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9条规定: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26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依上述规定,争议焦点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之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其首先是一个问题,具体而言,包括引起争议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责任等方面的主要问题。
    
  既然是问题,即可以用“是否”“如何”等语言进行表述,例如“合同是否生效”“是否构成侵权”“如何确定责任”等,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文书中常见的表达方式。其次,争议焦点是“主要问题”,其主要性体现在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的争议问题不在争议焦点之列。
   2、如何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 
  依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一般而言,法官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及证据交换情况,即可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
  因此,对比原告诉讼请求与被告答辩意见,结合证据交换或庭审答辩情况,为归纳争议焦点的一般方法。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往往并不局限于原被告双方的诉请或答辩;
  一则由于原被告双方往往基于一方利益有意或无意模糊争议焦点,二则由于争议焦点所提出的问题往往需要依据法律原则或规则予以解决,需要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经验,结合个案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归纳。
  案件争议焦点分析2   首先,作为法官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概念是什么 
  才能谈及到如何归纳焦点的问题。所谓的争议焦点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意见不统一且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明白了争议焦点的概念才能轻松归纳焦点。
   其次,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特征或者范围 
  即争议的焦点范围是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对此意见向左,无法达成一致,并且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如果不具有这些全部的特征,则不属于案件争议焦点。
   再次,要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的焦点先要确定案件审理的对象是什么 
  然后将复杂的争议焦点通过归纳分析简单化,使得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官能够一眼就明白争议的焦点是什么,理清思路,做到言简意赅。同时,法官要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
    
  不要将范围扩大化,或者将该圈定的没有圈定,将不该圈定的圈定了,这样会使得案件争议的焦点模糊不清,使得案件的审理及其判决不能够做到案结事了。
   另外,一般而言,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范围主要包括: 
  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争议焦点。而那些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争议,则不属于争议焦点的.范畴,不应当予以归纳,以提高庭审效率和判决书书写的严谨性。
   另另外,一般而言,当事人对于法律的具体规定不怎么清楚 
  可能会对事实问题比较清楚,但法官作为专业人士对于法律的规定比较清楚,因此在争议焦点的归纳时不能遗漏了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最后,法官要在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焦点时要做到排同存异、逐步确定争议焦点 
  所谓的排同存异是指排除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寻找有争议的地方。只有有争议才能作为争议焦点。所谓的逐步确定则是指争议的焦点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庭审的深入不断深入。
  案件争议焦点分析3   1、判例归纳法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类型通常以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实体法为依据进行分类,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和类型与当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即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因此,同一地区法院或同一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法官对审理的同类型案件中所表现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总结,可以发现一些共性特点,并且同类型案件的争议焦点的表述方式已为生效裁判文书展现。因此,法官对同类型案件的同类争议焦点的总结和表述方式的判例化工作是很重要的,这涉及司法行为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2、请求权法律要件对照法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权利实现,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被告根据原告请求的内容和理由进行答辩,法官在总结争议焦点时,可以对原告的请求权要件进行列举,考查被告答辩意见是否能够否定原告请求权要件,如果被告的答辩直接针对具体请求权要件,则该抗辩主张形成焦点,多个抗辩形成多个焦点。
   3、无争议要件排除法 
  原告请求权得到支持的前提是其所有法律构成要件均能得到满足,而被告在答辩时提出了多项抗辩,该抗辩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抗辩,首先要分析原告请求权的性质和请求权构成要件;
  如果被告的抗辩与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间存在否定或吞并的关系,则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抗辩,通过对被告抗辩意见的检索和原告请求权构成要件的分析,对双方无争议的构成要件予以排除,其他则属于有争议的待查事实,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
   4、多次归纳法 
  审改规定要求法官在当事人陈述诉辩意见之后总结当事人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意见。此时归纳争议焦点仅是依据当事人的初次陈述,而当事人陈述是否充分完整是准确归纳的前提,因此,在当事人不重视答辩或仅口头答辩的情况下,初次归纳的焦点不一定准确表达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因此,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即证据和质证观点的充分展示,当事人的真实争议焦点逐渐呈现于法庭,法官在庭审进程中为更有力地驾驭庭审,可以在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多次归纳争议焦点,直到最终争议焦点确定并调查清楚。
    
   5、引导当事人明确争议焦点法 
  争议焦点是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争议或法律适用争议的概括,根据当事人诉辩权利行使的内容而定,如被告受其认识能力、表达能力的影响;
  对法庭审理程序不甚明了,不知如何行使诉权,在答辩时没有明确表达答辩意见,法官则可以依据原告请求权的基本构成要件,引导当事人进行答辩,从而使当事人争议焦点明朗化。
   6、去伪存真发现争议焦点法 
  法官在审理案件面对具体当事人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并非均表现为理性、诉讼能力和诉讼技巧很强并且道德水准很高,权利请求方为达到胜诉目的可能刻意隐瞒对其不利的证据,抗辩方可能提出各种抗辩,想方设法将客观事实模糊化,使争议变得扑朔迷离。
   7、以法庭调查重点充实争议焦点法 
  在争议焦点之外,法官认为还有事实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需要调查,在此情形下,法官不应被争议焦点的性质束缚从而影响庭审功能的实现。
   8、体系化归纳争议焦点法 
  多个争议焦点并存时,如果不加整理,庭审功能的有序推进、案件争议事实的快速查明就会受到影响。受案件性质和当事人抗辩内容的决定,争议焦点之间的关系有平行关系,也有层层递进的关系;
  还有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只有正确认识并理顺各争议焦点之间的关系,确定调查争议焦点的次序,处理科学得当,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庭审效果。

7. 案件争议焦点怎么写

 案件争议焦点怎么写
                    案件争议焦点怎么写,在生活当中,相信有很多小伙伴都有些过类似的文章,一个案子经过立案、交换证据、法庭辩论,最后根据法院的审核结果,将此归纳起来,下面我整理了案件争议焦点怎么写。
  案件争议焦点怎么写1   首先,作为法官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概念是什么 
  才能谈及到如何归纳焦点的问题。所谓的争议焦点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意见不统一且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明白了争议焦点的概念才能轻松归纳焦点。
   其次,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特征或者范围 
  即争议的焦点范围是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对此意见向左,无法达成一致,并且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如果不具有这些全部的特征,则不属于案件争议焦点。
   再次,要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的焦点先要确定案件审理的对象是什么 
  然后将复杂的争议焦点通过归纳分析简单化,使得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官能够一眼就明白争议的焦点是什么,理清思路,做到言简意赅。同时,法官要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
    
   不要将范围扩大化,或者将该圈定的没有圈定,将不该圈定的圈定了,这样会使得案件争议的焦点模糊不清,使得案件的`审理及其判决不能够做到案结事了。 
   另外,一般而言,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范围主要包括: 
  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争议焦点。而那些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争议,则不属于争议焦点的范畴,不应当予以归纳,以提高庭审效率和判决书书写的严谨性。
   另另外,一般而言,当事人对于法律的具体规定不怎么清楚 
  可能会对事实问题比较清楚,但法官作为专业人士对于法律的规定比较清楚,因此在争议焦点的归纳时不能遗漏了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最后,法官要在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焦点时要做到排同存异、逐步确定争议焦点 
  所谓的排同存异是指排除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寻找有争议的地方。只有有争议才能作为争议焦点。所谓的逐步确定则是指争议的焦点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庭审的深入不断深入。
  案件争议焦点怎么写2   1、第一步:明确原被告主张 
  明确被告的主张。
   被告答辩一般可以分成两种类型: 
  ①权利否定型,即认为原告请求权基础对应的要件事实不存在;
  ②权利阻碍型,即以其他请求权基础对抗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如诉讼时效、履行抗辩、抵销、清偿等。
   2、第二步:分阶段分层次地推进整理争点 
  囿于当事人诉讼能力、知识储备等因素影响,实务中,诉辩交换后不一定就可以充分发现案件中争点。有时,诉辩意见交换完归纳的争点比较概括,这就需要分阶段分层次的随着的庭审的展开而多次归纳争点。比如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继续履行,如支付价款、交付标的、提供服务等。
  被告答辩仅是否定双方合同关系。此时争点只能是双方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法官可以就此争点展开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中进一步归纳双方关于证据的争点,发现被告否认合同关系的原因是什么。
  比如围绕否认合同关系的原因,可以进一步归纳争点是印章的真伪?还是代表人员的代理权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
    
   3、第三步:法庭辩论前再次总结争点 
  我国庭审程序上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调查在于事实发现,法庭辩论功能是什么?当事人该怎么发表辩论意见、发表什么辩论意见?在程序法规范中并无指引。
  实务中,当事人发表的辩论意见常常是重复诉辩称意见,甚至是举证、质证意见,使得法庭辩论流于形式。所以新民诉法解释中允许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合并调查与辩论阶段,以提高庭审效率。但因为习惯,多数法官还是会作区分,当事人一般也要求进行辩论。我认为,法庭辩论阶段还是有存在的必要,可以进一步系统的听取双方意见。
  为了让法庭辩论实质化,可以在法庭辩论前再次总结争点,让当事人辩论有的放矢。被告答辩否定原告权利主张的,最后总结的争点应该包括原告是否完成了对要件事实的举证;
  尤其是争议事实的举证,引导当事人就所发现事实与法律规范要件事实的对应关系发表辩论意见。对于被告权利阻碍型抗辩,最后总结的争点还应包括,被告是否完成抗辩的请求权基础对应的要件事实的举证。
   4、结语 
  争点归纳是法官庭审控制能力的体现。有效的争点归纳使得庭审程序流畅、高效,也能引导当事人对案件审理作出积极的预判,便于当事人调解。即便调解不能,适当的争点归纳后也便于后续的裁判文书制作,法院裁判理由部分就是对争点的判断,对争点逐一分析,给定理由、作出回应后,自然得出判决结果。
  案件争议焦点怎么写3   一、汇报范围 
  首先明确汇报的范围。一般而言,对于下列案件应当当面或书面形式进行汇报:上级院交办、领导关注、重大敏感、存在分歧、拟撤回起诉、拟判无罪、其他需要汇报的案件。对于上述案件,应当在提前介入、受理、批捕、起诉、法院判决等各个关键节点,及时报送。
   二、目的明确 
   (一)带着问题。 
  汇报材料本身是为了解决问题,一般而言,涉及证据标准、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追诉范围等。如果要解决的问题比较单一,对于提请上级院审议决定的问题在开篇直接点明;
  例如:关于李某某等人是否需要追诉。当这些问题第一时间映入上级眼帘时,上级自然会带着问题去思考、讨论,注重对焦点问题的审查判断,有效提高汇报效率。如果要报告的问题比较多,则在汇报材料中以“需要汇报的问题”专门列出。
    
   (二)要有结论。 
  每种公文都有特定的目的。案件汇报材料的目的是什么,简而言之是在最短时间内让上级了解案情、方便决策。报告要拿出承办人、本单位的处理意见,不能观点不明,把矛盾问题全部上交。认识有分歧的没关系,把每种观点写清楚,一定要有自己的倾向性意见,并且这个意见要有充分的论证说明。
  报告切忌罗列一大堆问题但是最后没有观点。这样的报告提交上去,阅读者往往不知所以然,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认识分歧、争议焦点是什么,本院检察环节做了哪些工作,困难在什么地方,目前得出什么结论,需要上级明确指示什么,需要明确。否则达不到汇报的效果。
   三、详略得当 
  汇报材料要在较短的时间内让上级看明白案情。有的汇报材料过于冗长,直接把案件批捕、审查起诉报告拿过来用,这个也不合适。因为有的审查报告大几十页甚至上百页,全部照搬照抄会显得冗长,没有重点,特别是大段的证据罗列,没有必要,也看不明白。
  试想,一份数百页的审查报告交到上级手中,内容庞杂,功夫也下了,但是效果没有达到,对方看了半天还是云山雾罩。要推己及人、换位思考。对于承办人而言,是在较长的时间内经过了充分的阅卷、提审、取证后熟悉案情,对事实、证据自然了解。
  但是换位思考,上级之前根本没有接触过案情,从完全陌生到熟悉是有一个过程的,将心比心,如何在最短时间内把案情汇报清楚、把事说明白,从阅读者的角度来审视,无外乎是案件争议焦点、事实、证据、定性、结论。

案件争议焦点怎么写

8. 这里的案例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是什么?

我来回答吧;
       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3.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5.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仅是偶然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6.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